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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文华与王新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华,王新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07号原告:孙文华,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恒伟,聊城高新鼎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华,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在本院审理的原告孙文华与被告王新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孙文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文华负担。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