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8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巴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桂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巴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096号原告:重庆巴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新村9号1栋1单元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6141507。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原告重庆巴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巴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巴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巴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柳成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