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民初817号原告:张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隆珠,系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社区柯尔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系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甲。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隆珠、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陈某甲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张某甲或被告陈某甲抚养;判令未抚养婚生女的一方在婚生女陈某乙3周岁至10周岁期间,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10周岁至18周岁按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3、判令被告陈某甲在婚生女陈某乙3周岁前每月向原告张某甲支付800元扶养费。4、判令被告陈某甲在婚生女陈某乙3周岁前每月向原告张某甲支付直接扶养婴幼儿误工费1290元。5、判令不抚养婚生女陈某乙的一方探望时,不得影响其生活。6、原、被告均不得将婚生女陈某乙送给他人或虐待、遗弃婚生女陈某乙。7、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陈某甲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婚后,被告陈某甲不顾原告张某甲怀孕,多次殴打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甲无法忍受被告陈某甲的暴行和虐待,自2017年春节后就回到娘家生活。并且,原告张某甲自女儿陈某乙出生后,为抚养女儿陈某乙,无法工作,故无经济来源,被告陈某甲应负担原告张某甲的扶养费用。而且被告陈某甲曾拒绝为女儿陈某乙治病,综上,原告张某甲认为其与被告陈某甲感情已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被告陈某甲辩称,被告陈某甲不同意与原告张某甲离婚。虽婚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但是婚后感情尚好,亦生育一女,并且双方间虽发生口角,但被告陈某甲从未殴打过原告张某甲,双方感情有挽回余地,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是可以和好的。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案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张某甲及陈某甲的身份证;张某甲与陈某甲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二,陈某乙的预防种证。被告陈某甲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陈某乙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拟证明被告陈某甲为婚生女陈某乙支付了医疗费用。证据二,原告张某甲及婚生女陈某乙的医疗费发票。拟证明被告陈某甲没有不关心原告张某甲及婚生女陈某乙。证据三,陈某乙的接种预防证。拟证明被告陈某甲带婚生女陈某乙接种预苗。证据四,购买奶粉证明。拟证明被告陈某甲为婚生女购买了奶粉。各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告陈某甲对原告张某甲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张某甲对被告陈某甲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张某甲与陈某甲于2015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故而成讼。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虽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但已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生育一女,婚后虽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和睦,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已经出现了感情危机,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陈某甲亦表示双方仍有感情基础,能够共同生活,其愿为维持婚姻关系继续努力,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和理解,互敬互让,并考虑建立家庭的不易及给年幼的女儿建立一个良好稳定的成长及学习环境,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张某甲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不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陈某甲离婚。2、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户入地点: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雅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