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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时红与向勇、古丈县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时红,向勇,古丈县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96号申请执行人张时红,男,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被告:向勇,男,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被告:古丈县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法定代表人:翟大红,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时红与被执行人向勇、古丈县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向勇、古丈县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