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守华与田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守华,田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477号原告:何守华,女,193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李笑民,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兴隆堡镇车家屯村。原告何守华的长子。被告:田福刚,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现住址不详。原告何守华与被告田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何守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98,8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现年80岁,多年积攒一点钱养老,现借给被告田福刚帮助他办工厂,自从2015年6月11日打借据(两笔借款,其中一笔为6万元,第二笔为24,400.00元)后,直至当年9月中旬也没有还款。之后,我经常给他打电话催要,他说2016年6月中旬全部给齐借款,再之后,打电话不接听,失去了联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98,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守华不能提供被告田福刚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无法查证被告田福刚的明确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守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00元,减半收取1,135.00元,原告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13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