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牛长森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长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襄阳正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751号原告:牛长森,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马诚,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襄阳米公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X15665072F。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黄新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俊明、贾曦,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襄阳正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正贤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98762409T。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西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樊金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少兵,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系襄阳正贤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长森与被告农行襄阳米公支行、第三人襄阳正贤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长森于2017年9月1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农行襄阳米公支行、第三人襄阳正贤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长森自愿撤回对被告农行襄阳米公支行、第三人襄阳正贤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长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70元,由原告牛长森负担。审判员  陈志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