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安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安执81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均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只收不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秀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