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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安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安执81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均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只收不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秀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