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03行初70号原告:王雷,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贾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晓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长。原告王雷不服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马鞍山市人社局)报销医疗费用标准,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雷,被告马鞍山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江晓平、贾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王雷不服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销医疗费用标准一案中,原告王雷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雷负担。审 判 长 杜 谦人民陪审员 朱功文人民陪审员 薛 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许亚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