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广泰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茂名市广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025号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202号。法定代表人:高进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金起,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同亮,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广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采矿路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广泰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明,向被告茂名市广泰铸造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成镇审判员 陈茂太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