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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书灵与高汉臣、郭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灵,高汉臣,郭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2688号原告:赵书灵,男,1940年2月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高汉臣,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郭东亮,男,现年59岁,汉族,住襄城县。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书灵与被告高汉臣、郭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书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书灵负担。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尹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