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书灵与高汉臣、郭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灵,高汉臣,郭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2688号原告:赵书灵,男,1940年2月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高汉臣,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郭东亮,男,现年59岁,汉族,住襄城县。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书灵与被告高汉臣、郭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书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书灵负担。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尹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