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海南某某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海南某某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海南某某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海南某某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响山路徐州人家生态居住区1号商业楼二层205-211室。负责人:林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海南某某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第六层D座09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冯某某与海南某某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某某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海南某某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某某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应支付给冯某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119007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冯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4、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5、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情况。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闫常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