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匡福英与华中师范大学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福英,华中师范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匡福英,女性,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华中师范大学西区被执行人:华中师范大学,住武汉市珞瑜路152号本院在执行匡福英与华中师范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