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智通、崔文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智通,崔文国,崔志伟,褚龙静,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马智通,男,195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崔文国,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崔志伟,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褚龙静,女,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国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智通申请执行崔文国、崔志伟、褚龙静、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崔志伟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智通68万元,申请执行人马智通放弃剩余债权及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2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张连臣审判员 王化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