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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明柱与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柱,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64号原告:李明柱,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有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树俭,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婷,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明柱与被告长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明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2030元,减半收取计6015元,由李明柱负担。审 判 长  俞泉龙人民陪审员  王惠琴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金梅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