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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束永齐与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永齐,宋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924号原告:束永齐,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宋军,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束永齐诉被告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束永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束永齐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永齐撤回对被告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束永齐负担。审判员  陈咏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