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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蒋金盛、二道区春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于海明、戈智慧、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盛,道区春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于海明,戈智慧,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483号原告:蒋金盛,现住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刘志燕,长春市富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二道区春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星宇建材厂院里63号。委托代理人:刘志燕,长春市富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海明,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戈智慧,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白城市保平办事处3委3组。负责人:陈光���,总经理。被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路27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远,总经理。原告蒋金盛、二道区春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于海明、戈智慧、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蒋金盛、二道区春城建筑设备租赁站2017年9月1日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一七��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 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