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蒋金盛、二道区春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于海明、戈智慧、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盛,道区春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于海明,戈智慧,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483号原告:蒋金盛,现住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刘志燕,长春市富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二道区春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星宇建材厂院里63号。委托代理人:刘志燕,长春市富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海明,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戈智慧,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白城市保平办事处3委3组。负责人:陈光���,总经理。被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路27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远,总经理。原告蒋金盛、二道区春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于海明、戈智慧、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蒋金盛、二道区春城建筑设备租赁站2017年9月1日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一七��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 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