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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永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15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力(化名:代安然),男,1971年5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9日抓获归案,次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30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武隆区看守所。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武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力于2017年3月,经幸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叶某,并使用名为“代安然”的假居民身份证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取得叶某信任,随后二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在武隆区同居。期间,被告人陈永力谎称其亲戚和女儿要到武隆来看望叶某,要求叶某准备5200元红包。2017年6月19日,陈永力虚构到武隆区社保局给叶某办理养老保险的事由,经叶某同意,拿走叶某挎包中准备的红包钱以及零钱共计5400元后,乘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永力处扣押了名为“代安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一本、居民身份证一张、现金5600元。公诉机关还提出,被告人陈永力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永力有犯罪前科,且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陈永力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永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刑罚。被告人陈永力对此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陈永力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永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永力退赔被害人叶某5400元(已扣押在案)。三、没收名为代安然的假的居民身份证件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涂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中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