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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478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0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李某,男,199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明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俊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