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478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0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李某,男,199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明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俊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