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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81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火文与周辛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火文,周辛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181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张火文,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委托代理人:张玲,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周辛梓,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张火文与周辛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火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8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借款8万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辛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张火文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表示认可,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鄂118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