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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吴国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吴国强,丁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西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8931-4。负责人:王小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国强,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丁为敏,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国强、丁为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国强、丁为敏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875776.79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111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国强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东路x号x栋附x单元x室(第x,x层)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