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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5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蔡国栋与陈丽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栋,陈丽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586号原告:蔡国栋,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杏,晋江市东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丽宁,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蔡国栋与被告陈丽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蔡国栋诉称,2015年4月20日,陈丽宁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蔡国栋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如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借款合同履行地即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后,陈丽宁未能偿付本息,故起诉至法院,请求陈丽宁立即偿还蔡国栋借款2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陈丽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蔡国栋与陈丽宁在借据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借款合同履行地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据蔡国栋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所载,本案借款合同实际履行地在晋江市××石镇,并不在丰泽区;而陈丽宁的住所地也在晋江市,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由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慧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赖丽萍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