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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执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王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王建国,洪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81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商业步行街A幢245-249、150、151商铺,组织机构代码49247013-9。负责人陈金根,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小明,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洪冈英,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建国、洪冈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81执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黄彬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