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家港中环海陆特锻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中环海陆特锻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中环海陆特锻股份有限公司,住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华山路。被执行人: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住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东城大道以南。本院在执行张家港中环海陆特锻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港中环海陆特锻股份有限公于2017年6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94689.00元,现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毅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