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海力铸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恒盛锻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海力铸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恒盛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102号原告:马鞍山市海力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邰正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恒盛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新塍村。法定代表人:成高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鞍山市海力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恒盛锻造有限公司承揽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海力铸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鞍山市海力铸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