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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充执字第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永林与被执行人向远平、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林,向远平,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充执字第571-2号申请人徐永林,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观风乡。被执行人向远平,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15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蒲斌。申请人徐永林与被执行人向远平、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生效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向远平应向二申请人偿付工程款(含保证金)599672.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向远平所欠申请人的工程款399672.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向远平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796.72元。执行过程中,杜卓华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对本案的债权。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履行全部支付义务,2013年8月29日,本院以(2012)西法执字第5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圣典名都房屋以199000.00元的价格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徐永林。经强制执行程序,本院委托四川港茂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向远平所有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张澜路住房一套进行拍卖,经二次拍卖均流标。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以第二次流标时的参考拍卖价格以物抵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向远平所有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张澜路住房一套以26.72万元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徐永林。申请人徐永林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过程中需缴纳的税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概由申请人徐永林承担。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斌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人民陪审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金晓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