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5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5534号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0019X。法定代表人:闻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松,国信信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0501724。被申请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组织机构代码:20885098-7。法定代表人:易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8320180.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8320180.4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易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