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862号申请保全人: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峰,经理。被申请人: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林,总经理。担保人:张建芝,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北园小区62号楼1单元402号。担保人:李云,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天衢西路24号1排22号。担保人:李玉峰,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天宝嘉园A区10号楼1单元6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323号之四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德州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对李玉峰、李云名下坐落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5号楼1单元19层1××1号(房权证鲁德字第××号)房产和坐落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6号楼1单元19层1××1号(房权证鲁德字第××号)房产以及张建芝名下坐落德州市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5号楼2单元19层1××1号房产(房权证鲁德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立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