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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1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12200号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26楼,组织机构代码19220357-3。被执行人谢建华,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申请执行人何益均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89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承担诉讼费3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回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396元及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304执12200号案件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蔡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