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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4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智执行异议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智,佘玉芹,辽宁和佳共翔计算机有限公司,张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74执异字第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智,男,汉族,1978年3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申请执行人:佘玉芹,女,汉族,1945年9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辽宁和佳共翔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号1A002。法定代表人:张晓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旭阳,男,汉族,1968年7月31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佘玉芹与被执行人辽宁和佳共翔计算机有限公司、张旭阳、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查,申请执行人佘玉芹与异议人杨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并且书面申请放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对异议人杨智的执行债权。审查期间异议人杨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杨智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相永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孔祥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武越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