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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何永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何永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督5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嘉,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永峰,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支付令不能够送达被申请人何永峰,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吴春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