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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秀玲、李桂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玲,李桂明,刘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孙秀玲,女,196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李桂明,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凤珍,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09)临民一初字第4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702.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