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秀玲、李桂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玲,李桂明,刘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孙秀玲,女,196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李桂明,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凤珍,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09)临民一初字第4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702.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