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8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与林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林珊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1212号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新华北路262号A栋商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金霞,该公司职员。被告:林珊珊,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与被告林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上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雷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