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州市云凌机械厂与杨建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云凌机械厂,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云凌机械厂,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马平村。被执行人杨建军,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生,住林州市。关于林州市云凌机械厂申请执行杨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杨建军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17)豫0581民初17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