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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州市云凌机械厂与杨建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云凌机械厂,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云凌机械厂,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马平村。被执行人杨建军,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生,住林州市。关于林州市云凌机械厂申请执行杨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杨建军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17)豫0581民初17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