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执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绵阳勇顺商贸有限公司、邓时勇、唐小平合同纠纷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勇顺商贸有限公司,邓时勇,唐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文跃东路81号南区花园一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04341006。法定代表人:鄢子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勇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西山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邓时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邓时勇,女,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唐小平,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执行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绵阳勇顺商贸有限公司、邓时勇、唐小平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9日在淘宝网上公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邓时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XXX**宝马320I敞篷小型轿车一辆。2017年8月27日,买受人陈浩以199,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川BXXX**宝马320I敞篷小型轿车所有权归买受人陈浩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浩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浩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汪 炜审 判 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云锋书 记 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