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宋琴秀、施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琴秀,施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宋琴秀,女,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施红梅,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琴秀与被执行人施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因(2016)闽0623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终结为由,向本院请求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623执129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勇军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执 行 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