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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5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吕某1与吕某3、张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1,吕某2,张某,吕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277号原告:吕某1,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吕某2,男,195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某,女,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吕某3,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吕某1与被告吕某2、张某、吕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吕某1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隗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