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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云南永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云南永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892号原告: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八一路34号。经营者:陈世理,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亚,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云南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雄宝路993号水岸人家1幢(三楼)。法定代表人:陈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云南永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