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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昌峰与济宁市任城区金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963号原告:赵昌峰,男,199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运,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程,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金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亚风,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雷,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昌峰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金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昌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昌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赵昌峰负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