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6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鑫东爱物资经销部与林华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鑫东爱物资经销部,林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6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鑫东爱物资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35号古铁市场1区28-29号。被执行人:林华新,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红河小区2栋5单元6楼3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鑫东爱物资经销部与林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华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哈尔滨市道外区鑫东爱物资经销部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8839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林华新履行9700元给付义务,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权。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林华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哈尔滨市道外区鑫东爱物资经销部亦未能提供林华新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陈建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孟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