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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文都赛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栾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文都赛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栾勇,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824号申请人:天津文都赛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营口道931号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KKG90E。法定代表人:祝曙华,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栾勇,1984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冯成,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天津文都赛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栾勇、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708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冯成在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62×××17)存款116556元的冻结。解除对被告栾勇在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48)存款11655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