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6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臣与姜顺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臣,姜顺吉,徐红燕,朴英兰,金兰,济南金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6224号原告:汪臣,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姜顺吉,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朝鲜族,住济南市。被告:徐红燕,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朴英兰,女,1955年2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济南市。被告金兰,女,朝鲜族,住济南市。护照号:M8031XXXX。被告:济南金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朴英兰。原告汪臣与被告姜顺吉、徐红燕、朴英兰、金兰、济南金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汪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梁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