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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与蔡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石塑粉有限公司,蔡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609号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七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466889。法定代表人:陈玉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为民,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系原告公司法务。被告:蔡松,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玉石塑粉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计378元,由玉石塑粉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汤 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