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长友与赵向建、赵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友,赵向建,赵志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384号原告:周长友,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告:赵向建,男,199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赵志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山东省博兴县。原告周长友诉被告赵向建、赵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周长友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M×××××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M×××××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