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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长友与赵向建、赵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友,赵向建,赵志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384号原告:周长友,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告:赵向建,男,199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赵志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山东省博兴县。原告周长友诉被告赵向建、赵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周长友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M×××××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M×××××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