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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郝水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水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郝水仙,女,1952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鳌峰西路80号人保大楼。本院在执行郝水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郝水仙于2017年6月1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支付执行款75904.50元,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毅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