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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8执恢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庞延林与崔胜利返还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延林,崔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8执恢341号申请执行人:庞延林,男,汉族,1977年10月09日出生。被执行人:崔胜利,男性,汉族,1962年07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延林与被执行人崔胜利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案件款27000元,下欠案件款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8执恢34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弋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