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毛振南与刘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振南,刘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毛振南,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刘树林,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毛振南与被执行人刘树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振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向被执行人刘树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毛振南租金16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本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文罗生审 判 员 饶兴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