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樊仙兰、郭茂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仙兰,郭茂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樊仙兰,女,193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市。被执行人郭茂庚,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原告樊仙兰与被告郭茂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仙兰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郭茂庚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樊仙兰未实现债权5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11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