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6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丽萍、方宇与XX、杜洁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萍,方宇,XX,杜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萍,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申请执行人方宇,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XX,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杜洁,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公安局科员,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刘丽萍与方宇、杜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