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23民初2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志涛与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涛,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084号之一原告:张志涛,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由敏,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涛诉被告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张志涛承担。审判员  曲广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子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