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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1执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遵义县汇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某、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罗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遵义县汇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某、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罗某、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遵义县汇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933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申请费1300元,并报告财产,但罗某、罗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已向罗某、罗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罗某在户籍地有农村房屋,但不宜处置。现罗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羁押于遵义市播州区看守所,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对执行情况进行了确认,并书面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陈兴发审判员 杨   优   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熊   柳   梅 来源: